|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1999-7-22 |
|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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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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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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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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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99)济劳字第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按规定单位应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个别因过失犯罪除外),无论当时单位是否作出开除公职的书面决定,其工龄均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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