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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7-28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43号 【执行日期】:1999-7-2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43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

  淄博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请示》(淄劳仲函〈199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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