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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0-19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126号 【执行日期】:1999-10-1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126号
【字体: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救济费适应政策规定的批复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是否适用地方法规的请示》(济劳仲字[1999]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省财政厅协商,现批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中明确,死亡离退人员直系亲属救济费执行所在地的标准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按照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相一致的原则,原行业统筹单位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应按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直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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