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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2-30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214号 【执行日期】:1999-12-3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214号
【字体:  
关于因病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适用政策规定的批复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第九条 适用范围的请示》(烟劳社发[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2号第九条 )的规定,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后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59号)第三条 已有明确规定,该部分人员过渡期已经取消,因此,不能再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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