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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18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274号 【执行日期】:2000-10-1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274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2000)济劳社字第5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工作的,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三、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按调入企业前的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调入企业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按调入企业前的实发工资(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或市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分别按60%和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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