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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10-19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279号 【执行日期】:2000-10-1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发[2000]279号
【字体:  
关于统筹公费医疗单位门诊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省级公费医疗统管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新设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三项收费均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为妥善解决费用报销问题,结合省直统管公费医疗管理实际并考虑定点医院工作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诊疗费。省直统管公费医疗单位的门诊诊疗费,由省财政根据上年度人均就诊次数、门诊疹疗费收费标准予以核定,与单位急诊、出差医疗费一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拨入单位管理使用。
  二、住院诊疗费、护理费。省直统管公费医疗单位职工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诊疗费、护理费,与其他住院费用一并由定点医院负责按规定结算。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就诊人数,充分发挥就医转诊单的作用,并根据情况对门诊诊疗费的报销办法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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