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颁布日期】:2000-10-19 |
|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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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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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发[20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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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费医疗包干单位门诊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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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费医疗包干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处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新设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三项收费均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请各单位根据管理情况,做出相应的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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