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25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345号 【执行日期】:2000-12-25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345号
【字体: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今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档案、失业登记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发给《失业证》,并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持《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按当地规定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月办理申领手续,到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银行领取。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按迁出统筹地区的标准)、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五、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 规定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