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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8-26
【法律文号】:鲁会[1999]75号 【执行日期】:1999-8-26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会[1999]75号
【字体:  
关于执行《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年以前(含1988年),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4.军队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1997]政组组函字第02号文的答复,曾在军队获得荣誉称号并在地方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对应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荣誉津贴。
  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军队系统出席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89年和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先进集体、特邀代表),单独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
  1975年以前,军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1975年以后,大军区级单位在综合性的表彰活动中授予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军队系统"记功"人员,不能享受荣誉津贴。
  5.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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