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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9-12-21
【法律文号】:(99)鲁社统字第8号 【执行日期】:1999-12-21
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
(99)鲁社统字第8号
【字体:  
关于贯彻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
  根据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和(99)鲁社统字第7号文件的规定,对1999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过渡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时,原待遇计发基数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凡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大于标准(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且当年缴费工资中的标准工资增加额超过1-2个工资级差的,可将其增加的1-2个工资级差作为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缴费工资额>上年度承认的标准工资额+各项补贴+1-2个工资级差。
  二、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在1995年底标准工资的基础上,从1996年度开始认定级差;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在1997年底(铁路行业按以前封定的时间为准)标准工资的基础上,从1998年度开始认定级差。
  三、符合上述条件每年承认的1-2个级差,均按这次调资后企业新的技能工资级差计算,这次调资后未有技能工资标准的,可按鲁劳社发[1999]71号文件下达的《江苏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计算,实行行员工资制的金融企业按等级工资标准计算。只调整标准未升级的,按倒级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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