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手续,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央驻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正常退休年龄);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工种累计时间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时间满8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时间满9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退休年龄)。 二、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在此期间所增加的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并且仍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和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确因工作需要缓退的高级专家(指副教授及相当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家),须征得省统筹办公室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月起计算,其养老金自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单位正式申报前超过正常退休年龄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因病退休和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其退休时间从企业向省统筹办公室申报 之月起计算,养老金自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超过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而仍要求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其超出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在此期间所增加的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数。 五、职工身份以劳动、人事部门的原始录用材料为准,服过兵役的,其军龄以其后投登记表记载的服兵役时间起,到退伍(转业)军人登记表记载的退出现役时间止,档案中无兵役登记表和退伍(转业)军人登记表的,须提供有关原始材料。职工调转的,需提供按规定办理的调入、调出手续,否则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身份证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身份证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临时性质的工作人员(如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其从事临时工作期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应予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办法按鲁发[1999]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女干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上满5年,退休前仍然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九、职工过去从事过井下、高温、高空及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作并且符合规定条件,退休前仍然在工人岗位或者仍担任基层干部的,可以按《国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特殊工种的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十、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个人档案及其他原始资料记载不清的,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十一、企业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时,需携带职工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帐单。职工档案必须事先将有关原始资料准备齐全、并装订整理后方可提报,否则不予受理。办理因病退休的,须提供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鉴定材料 十二、企业按要求填写好《职工退休申报表》,报其省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统筹办公室综合科办理审批手续。综合科组织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对企业提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办人员审查签字并经科长复查后,报主任审核签批。《职工退休申报表》省统筹办公室留存一份,其余连同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退还企业,同时办理《退休证》。 十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单位在申报缴费和离退休待遇时,要填写《在职职工增减变化表》的《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从审批认定的离退休之月申报在职职工减少,从批准纳入统筹之月申报离退休人员增加。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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