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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1-26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27号 【执行日期】:1999-1-26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劳发[1999]27号
【字体:  
关于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工商行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示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6]26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或劳务管理机构,统一由省劳动部门审批。非劳动部门和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定业务范围并颁发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凭《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强化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应采用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就业形势教育、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基本规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经纪人基础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等,培训期满应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中介行为。职业介绍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的工作、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工作证"。职业介绍机构应使用劳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表、册、卡(表、册、卡的样式由市、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健全台帐,如实做好从业活动记录,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介绍成功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情况定期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各地要通过推广使用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条和杜绝忌语50条,开展争创文明服务窗口等活动,使劳动力市中介服务机构更加规范有序。
  四、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报表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应按季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职业介绍工作情况表(表式及内容由市、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每年1月份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本辖区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一是贯彻执行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情况;二是上年度工作,主要包括求职人数、招用人数,收费情况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三是工作人员和服务场所变动情况。年检合格的,审验单位在《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凡不经年度审验的职业介绍机构,发证机关将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招用广告和招用信息的管理。各地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强化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用广告和信息的管理力度。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工(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4]141号)执行。
  六、认真做好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极劳动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条例》施行以前已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发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重新换发新的《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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