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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11
【法律文号】:鲁劳仲委字[2000]1号 【执行日期】:2000-1-11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鲁劳仲委字[2000]1号
【字体:  
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到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因医疗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是否受理的复函

  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下岗职工到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劳仲委字[1999]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下岗职工到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因病与新单位就医疗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原单位的,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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