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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川计生发[2004]4号 【执行日期】:2004-2-16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川计生发[2004]4号
【字体:  
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9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新时期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加强政策协调,整合管理资源,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和创新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目标管理,综合施治
  按照《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推进综合施治。各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的目标管理,列入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做到与行业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三、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公安部门     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将查验结果通报计生部门。在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时,要查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凡有违法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情况,应每季度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   在预算中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
  劳动部门   在办理务工、就业等有关证件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计划内生育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协助管理失业后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建设部门  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社区、街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凡有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应及时通报计生部门。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有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应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卫生部门  在接受外地人员住院分娩时,要查验《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等有关证明,对未持证生育的应及时通报计生部门。要及时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出现的计划生育假证明、假手术及违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  在办理和年审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固定集贸市场内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协协助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部门  协助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查处计生部门的假手术、假证明及胎儿性别鉴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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