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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24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153号 【执行日期】:2003-4-2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3]153号
【字体: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历来重视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我厅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申报退休"。还规定"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
  审核档案是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工作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职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认定职工退休条件,保证了企业各项改革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局在《请示》中关于可否采用档案以外的材料作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以职工档案中的各种原始材料为认定依据,审核相关的退休条件。对于档案已遗失和损毁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批退休的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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