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28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374号 【执行日期】:2003-9-2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3]374号
【字体:  
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如何处理及事业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可否提前退休并移交社保经办部门问题的复函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乐劳社[2003]58号请示函收悉。关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否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费用如何计算和离岗待退人员可否提前退休并一次性移交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严格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4号)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一整体转移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阶段在财政没有兜底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因撤销或合并,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可参照川劳险[1998]8号文件规定,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人均余命10年计算,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部门一次性预缴。预缴养老金后,离退休人员今后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发给。
  三、《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已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离岗待退人员不能提前办理退休和支付养老金,更不能将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