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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10-5
【法律文号】:鲁政发[1985]114号 【执行日期】:1985-10-5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85]114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1985年度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85年度退伍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今年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全年退伍时间从十月上旬开始至十二月上旬基本结束。对驻西藏,新疆地区的部队和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以及精简整编撤销单位的退伍时间,可能提前或推后。
  接收安置的退伍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已报满现役的义务兵和1984年10月1日前选改关服满十三年以上现役的志愿军因军队精简整编未服满现役,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和"退伍军队登记表"上注有"因精简整编"字样的义务兵,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未服满现役退伍的志愿兵。
  二、认真搞好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1985年8月5日《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执行。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接待站、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安全卫生,转运及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粮、油、副食和煤炭等物资的及时供应。各车站、码头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退伍战士优先购票、托运行李、进站乘车(船)。
  三、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入伍前以非农业户口和在服役期间评为二、三等残废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要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级劳动、安置部门合理分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要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能因为企业人多就不接收。
  入伍前为在职职工(包括非农业户口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是非农业户口合同制工人的,可转为固定工,入伍前工龄(含合同制工人的时间)可同军龄合并连续计算工龄。为了鼓励先进,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可在安置范围内的部位和工种方面予以照顾,对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要根据其身份状况,安排适当工作。
  对转业志愿兵的安置,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4]119号文的规定精神,抓紧落实接收单位,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接收单位确定后,要及时复函部队。
  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安置,要按照民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对其中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或家属照顾确有困难的,可由省革命残废军人第一休养院接收安置。
  四、做好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对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特别是对孤儿单身、带病回乡和参战退伍军人,要热情欢迎,做好安置工作。省每年下达给各地的退伍军人建房木材指标,当地物资部门要按计划及时供应;安置部门要专材专用,合理分配;各市、地、县财政部门应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无房和严重缺房的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困难。
  原属乡镇企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合同工,退伍后要求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允许。
  五、部队培养的大批军地两用人才不断退休回到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使用好这些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使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
  六、今年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军队精简整编和部分部队赴"云南前线"参加轮战的情况下进行的。做好安置工作,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抽调人员充实和加强安置机构和军人供应站、接待站的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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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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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档案条例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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