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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8-20
【法律文号】:鲁政发[1985]91号 【执行日期】:1985-8-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85]91号
【字体:  
关于1985年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安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即国发[1985]8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1985年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分市地、分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省政府鲁政发[1985]1号文和省计委鲁计综字[1985]1号文附件之十五,已经作了安排,经研究不再调整。国家计划比省计划多安排的指标,主要用于安排增人增工资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单位所需增加的工资。各市地、各部门应按的分配数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各开户银行据此监督工资的支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工资指标,待后另行下达。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随利税增长需要增加的工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追加;其他大中型企业的奖金,在企业留利中支付,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要缴纳超额奖金税,不得动用奖励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
  三、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放工资。各级劳动、计划、财政、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监督检查。各级银行要实行严格的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对无计划和超计划发放工资的,要坚决拒付。严禁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违者要严肃处理,并收加多发的工资。
  四、各市地、各部门要对上半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突破计划的,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工资总额不突破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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