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2-28
【法律文号】:济政发[1985]34号 【执行日期】:1985-2-28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政发[1985]34号
【字体:  
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府各部门(公司):
  第三产业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影响第一、二产业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而且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不断开拓新的生产、服务领域,促进社会进步,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第三产业尽管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客观形势对等三产业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为了促进和保证我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把发展第三产业列为全市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发动,大力兴办。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消除对第三产业的偏见,把第三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按部门,按地区负责,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搞好服务,使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进展。
  二、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第三产业是一个多行业的综合概念,范围甚广。根据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近年内必须使商业、服务、旅游、交通运输、邮电、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行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的重点是发展商业、服务业、尽快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吃饭难"、"做衣难"、"乘车难"、"住宿难"等问题。
  三、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实行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城市、农村一起上,本市、外地一起上,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允许并鼓励除国家机关及国家干部以外的本市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第三产业。允许国家干部、职业停薪留职,从事第三产业。欢迎国内外,省内外和我市三县一郊的厂商、客户、农民进城经营第三产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种行业外,所有经营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发照,不必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统筹安排,优先解决发展第三产业的场地。市区临街地段的规划,要优先安排第三产业的建设项目。主要干线的没街建筑物底层,都要用于发展第三产业,由市统一规划布局,在老市区建设商业十条街;主要干线沿街地段的围墙,空地、非开放性建筑,不论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都要用于开办第三产业,对于力办和不愿办的,政府将征用其占地和设施,让其他单位和个人去办;空闲地段、宽阔的街道和短期内不能施工的地段,可以搭设临时商亭,恢复传统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服务业企业进入公园,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名特产品、食品、手工艺品和照相业务等;在服从城市规划、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或在临街的房屋院落开门开窗;可以在市区划出一定地段开设农贸市场。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山东省齐河县事业单位违规进人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关于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考点发生网上泄题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批准山东省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试营业的决定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济银发〔2003〕94号文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信访秩序管理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