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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5-12-15
【法律文号】:(85)济企工改第4号 【执行日期】:1985-12-15
济南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85)济企工改第4号
【字体:  
关于纺织企业一线生产工人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批复

  济南市纺织工业公司:
  你公司(85)济纺劳字第50号"关于纺织企业一线生产工人工资改革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5]92号文和纺织工业部(85)纺生字第08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已实行了岗位工资制的纺强一线工人(即一、二、三、四棉,一、二印、毛纺、二毛纺、染织、针织、帆布等十二个企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已达到超过岗位工资标准的现有一线生产工人,不实行升级办法,可增加岗位补差,岗位补差标准按你公司意见执行;正在过渡期的工人,可提前过渡本岗位标准工资的10%,今年不再按原规定过渡。
  二、实行上述增资办法的范围只限于现有纺织一线工人。增加的工资,可控制在2.2个月奖励基金以内。其他实行等级制的职工,升级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时间,按各企业批准升级增加工资的月份执行。
  三、公司对一线工人工资改革,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纺织企业的工资改革情况复杂,望你们加强领导,层层负责,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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