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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9-15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5号 【执行日期】:1985-9-15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这次工资改革属于照发原工资的,仍可保留高出五类区别一级别的地区差;套改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的,则应先取消高出五类区的地区差,并按规定抵销高出地方同一级别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例如,一名转业干部转业时为行政十八级,工资额为102元,减去高出五类区差2.5元,再减去五类区行政十八级标准工资额85元,所余14.5元为高出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如果这名干部在地方已升为行政十七级,已抵销10.5元,其剩余的4元,是这次工资改革应该从增加的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之和)中抵销的部分。
  (三)成建制集体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基建工程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冲销保留工资的办法办理。
  八、调动工资和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问题
  (一)1985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的人员以及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从1985年7月起计发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
  (二)1985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上报前,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人员,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参加了中小学、幼儿园工资制度改革又调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也不再参加新调入单位的工资改革。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批准后调入的人员,均参加原调出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四)工资改革期间职务变动的人员,凡在本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上报前公布的,应按新任职务随所在单位增加改革工资的月份确定职务工资;所在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批准实施后变动的,职务工资如何确定,待中央明确后再按规定执行。
  (五)工资改革期间病故人员和参加了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其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发至病故,退职之月。
  九、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资,按本文附表一、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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