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这次工资改革属于照发原工资的,仍可保留高出五类区别一级别的地区差;套改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的,则应先取消高出五类区的地区差,并按规定抵销高出地方同一级别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例如,一名转业干部转业时为行政十八级,工资额为102元,减去高出五类区差2.5元,再减去五类区行政十八级标准工资额85元,所余14.5元为高出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如果这名干部在地方已升为行政十七级,已抵销10.5元,其剩余的4元,是这次工资改革应该从增加的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之和)中抵销的部分。 (三)成建制集体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基建工程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冲销保留工资的办法办理。 八、调动工资和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问题 (一)1985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的人员以及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从1985年7月起计发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 (二)1985年7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上报前,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人员,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参加了中小学、幼儿园工资制度改革又调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也不再参加新调入单位的工资改革。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批准后调入的人员,均参加原调出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四)工资改革期间职务变动的人员,凡在本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上报前公布的,应按新任职务随所在单位增加改革工资的月份确定职务工资;所在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批准实施后变动的,职务工资如何确定,待中央明确后再按规定执行。 (五)工资改革期间病故人员和参加了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其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发至病故,退职之月。 九、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资,按本文附表一、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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