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5年6月30日(中小学1984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试用期已满的干部和学徒期、熟练期已满的工人,按原规定定级后,再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套改后达不到新定级标准的,从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月份起执行新定级工资标准。1985年6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1984年12月31日)前不到定级时间的上述人员,随所在单位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月份,改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所在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批准前,已按原定级规定定级的,应从定级时间改按新的定级标准执行。 十、地区工资和其他问题 (一)现在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人员,可先提高到五类区同类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再按规定套改新工资标准。 (二)现在执行非十一类区工资标准的人员,已经认定其工资标准相当于四类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可按2.75%的比例增加后,再套改新工资标准:无法认定的,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工资标准。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均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各市地所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方案(含中央驻鲁单位),由市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综合审查,先报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由市地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实施,其中市、地直机关的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省级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含省属高等院校)、中央驻鲁的厅(局)级单位及其驻济南事业单位的方案,由主管厅局综合审查后报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省属教育系统管理的高等院校和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的方案,由省教育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后报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及经费渠道,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均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式样另发),是干部的,按照现行的平、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是工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各市地、各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报批方案的内容和报表的填写要求,另行通知。 (四)对工资工作中过去遗留的各种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一律不予处理。 (五)鲁工改[1985]3号文件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待遇、转正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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