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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9-15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5号 【执行日期】:1985-9-15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行政、教学人员工资标准,另行下达。
  (二)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分别执行同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各级政协主席,按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明确的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政协专职副主席,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副职职务工资标准。
  (三)省委常委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执行副省长职务工资标准。省辖市委常委、地委委员、县(市、区)委常委、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可先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委员,县辖区委委员和乡(镇)党委委员,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省顾问委员会常委,各级人大常委会常委、政协常委、按原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省、市(地)、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4]33号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纪发[1984]9号文件规定精神,新配备和重新明确的上述职务,分别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副职,工作部门的正、副职职务工资标准。在此之前任命而没有重新明确的上述职务,均按任命机关任命时原明确的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省纪委派驻省直属部门的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纪检员,按任命时确定的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市(地)、县纪委的派出人员,也按这个原则办理。
  (五)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干部,在中央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干部职务工资标准。即:省、市(地)、县党委下设的部、委、办的正、副职、分别执行省的厅(局)、行署的处(局)、县的科(局)正、副职职务工资标准;省、市(地)、县党委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下设的处(室)、科(室)正、副职,分别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室)、科(室)正、副职工资标准。市(地)工作部门设处的(含市、地工作部门派驻县、区的局),县(市、区)工作部门设科(股)的,其处(局)、科(股)领导人员,分别执行科长、副科长、科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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