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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9-15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5号 【执行日期】:1985-9-15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干部从事工人工作的,执行附表十一。
  (十三)公安、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按1982年调整工资规定,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的人员,优秀运动员以及地质、测绘野外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海洋事业单位船员、海洋调查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在中央未下达前,工资制度改革暂不进行。
  三、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干部,按照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14号文件规定,属于按实际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的,可按本文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新工资标准")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不按职务套改工资的,一律暂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比照附表十一就近套级。
  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凡按规定经党委、政府及编委批准明确建制级别的,其科级以上(含科级)行政人员,在1984年10月7日暂缓提拔干部通知以前提拔的,或10月7日以后经省、市(地),县党委主管干部部门同意提拔的,可以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在暂缓提拔干部通知下达以后,未经主管干部部门批准自行决定提拔的,暂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套改,待清理整顿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办事员一律先按现行工资额套改。市地未明确建制级别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一律暂按现行工资额套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在工资改革前一律不得擅自决定提高下属部门的建制级别规格。
  (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成人教育院校)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行政人员,在教育、卫生系统工资制度改革配套方案未下达前,先按即将下发的新工资标准以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改。配套方案下达后,再按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工作的原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担任的实际行政职务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现行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本职务工资标准最高等级的科级以上干部,也可比照附表十一套改。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央未下达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实施办法前,可暂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和科研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就近套级后的级别不论在哪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均不涉及对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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