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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9-15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5号 【执行日期】:1985-9-15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作人员的工资改革套改办法,另行下达。
  (六)经组织批准正在受审查的人员,暂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级,不能高套,待问题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县、乡(镇)中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其新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八)现行标准工资额,系指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工资额,或按国家规定升级,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形成高于或低于标准工资的工资额,还包括按中发[1983]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但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企业干部、工作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等。对工作调动(含军队转业干部)保留六类以上工资区而高出在地区同类人员标准工资的部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规定,这次工资改革,不作为标准工资计算,也不予保留。
  (九)计算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工资级别,除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级别的以外,均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和调整工资、奖励升级的级别为准。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83]65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工资级别为现行工资级别。对历次调整工资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定级、升级(如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毕业生定级、升级的;原按劳动人事部劳人事薪局[1984]21号文件规定升了级而未纠正的等)和企业自费工资改革的靠级、升级的级别,均不作为计算现行标准工资额的级别。
  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的人员,调到不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岗位的,以改行新民警工资标准前的级别作为计算现行标准工资额的级别。
  [例一,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的某科员,1965年技工学校毕业并参加工作,1982年调整工资前,为行政二十三级,按1982年调整工资规定只能升一级,升级后为行政二十二级。后来又按中专毕业生升两级的杠杠升为行政二十一级。劳动人事部对这个问题以劳人薪(1984)161号文件予以纠正。但这名科员现仍执行行政二十一级,这次工资改革只能以行政二十二级作为计算其现行标准工资额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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