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某单位的一名副科长,1964年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1968年毕业并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定行政二十二级。1982年调整工资时升为二十一级,后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局(1984)21号文件规定又升为行政二十级。但不久鲁企调资办(1984)16号文件根据劳动人事部指示,通知对劳人薪局(1984)21号文件暂缓执行。这名副科长现仍执行行政二十级, 这次工资改革,只能以行政二十一级作为计算其现行标准工资额的级别。] [例三,由企业调入全民事业单位的一名干部,执行地方纺织工业十五档制工资制度,1983年企业调资按国家规定由五档42元升为七档49元。1984年随企业工人简化归并工资标准提到九档56元,后在本企业自费工资改革时升为十一档64元。这次工资改革,只能以七档(49元)作为现工资级别。] (十)对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均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工资标准。如,一名干部(中专毕业生)现工资行政二十一级61.5元,比国家原规定的标准工资60.5高出1元,另一名干部(大学毕业)现工资技术(之二)十级80.5元,比国家原规定的标准85元低4.5元,这次分别按61.5元、80.5元加10元后套改新工资标准。 (十一)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五类区)低于109元(加10元后为119元)的干部和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低于84.5元(加10元为94.5 元)的工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满三年的,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对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09元(加10元后为119元)的干部和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为84.5元(加10元后为94.5元)的工人,只能分别就近套127.5元和102.5元。 "参加工作"时间,系指按照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或认定的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包括正式参加工作前的连续工龄。 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这个"新级差",系指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额与下一个职务中低于此工资额相近等级工资额的差额。如处长最低等级工资119元,下一个职务中相近等级工资110元,这名处长最低等级工资的新级差是9元。进入各种工资标准表的最后一个等级的"新级差",系指最低等级与上一个等级的级差。如技术工人十级50.5元,其级差是(56.5-5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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