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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9-15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5号 【执行日期】:1985-9-15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批准之前离休、退休的,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执行;参加了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时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可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算离、退休费,其中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仍可分别享受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五、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问题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计算,在中央未有新的规定前,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予重新审理。对个别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尚未认定的,可暂按档案记裁的时间计算,待工资改革后经组织查清批准更改的,其工龄津贴可随更改之月计发。
  (二)工龄津贴按年度计算。这次工资改革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从1985年1月1日,其他人员从1985年7月1日起计发,今后均从每年的1月1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含见习期试用期末满人员),从下年1月1日按一年计算。但参加工作后从第二年1月1日起,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如某工作人员,1984年12月参加工作,从1985年1月可计发工龄津贴0.5,1985如果实际工作满半年,可从1986年1月按1元发给工龄津贴,但他由于某种原因实际工作不足半年,1986年1月仍按0.5元发给工龄津贴。
  (三)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办法,另行下达。
  六、浮动工资问题
  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和国务院国发[1984]77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按浮动前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在中央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新工资标准继续向上浮动一级。其他超出中央、国务院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的浮动工资,一律停止执行。
  七、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在其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先抵销附加工资,再抵销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以后随着本人工资的提高再逐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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