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1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1982年机构改革以来,由厅(局)改建或新组建列为相当厅(局)级或比厅(局)低半格的全省性的专业公司,定为企业性质,但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经济不能自立、经费来源是财政退库或提取管理费,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的,可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对其中执行了企业的奖金或福利制度的,经过整顿清理后,改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奖金,福利制度执行,不能"两头占"。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全行业(系统)已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形成经济实体的专业公司,原则上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所属处(局)、科(局)改建和新组建的专业公司,也按上述原则划分。 凡需要列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经同级财政、经委、人事、劳动、编委等部门核定后,由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写出报告,报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二)公路养护、交通监理、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产管理,国家机关附属机构中的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厂),汽车队、修理所(厂),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工厂,安置农场,劳改系统的劳改农场等单位,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属于企业单位的则不能列入;性质尚未明确的单位,视其经费来源、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奖金制度等情况,是否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本文规定的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程序报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本文规定的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程序报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上又能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正常经费的,可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自费进行改。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脱钩。虽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一部分收入,但近一、二年内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工资改革增资指标限额内,实行差额补助办法进行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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