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未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要求配备干部前,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暂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工资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担任实际行政职务的,按鲁工改[1985]5号文件第三条 (一)款规定执行,未担任实际行政职务的,暂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十第四种标准。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下设的处(室)、科(室)正、副职,分别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室)、科(室)正、副职职务工资标准。 三、职务工资套改的政策、办法和工资改革方案报批等问题,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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