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40号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14号及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鲁工改[1985]5号文件规定,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这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各类普通本科、专科高等学校中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各级各类成人教育院校中的工作人员。 (二)高等学校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可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进行工资改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在未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员和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等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前,可分步进行。 第一步、高等学校行政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暂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改新工资标准。教学人员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七;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一;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二;实验技术人员执行本文附表三;卫生技术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六、(注附表五。套改新工资标准的行政人员,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套改后的工资额,无论是在哪个职务等级上,均不涉及对其职务的确认问题。 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属于1985年6月30日在册、并由学校发工资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套改新工资标准的政策和办法,均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第二步,行政人员、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按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部署。 三、第一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报批问题 高等学校第一步工资制度改革,各学校要按规定抓紧进行。中央部属,省属教育系统管理的高等学校铁工资改革方案、报送省教育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后,报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其他省属高等院校由各主管厅(局)审查后,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地属高等学校随市地区资改革方案报批。 附1:山东省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2:山东省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表 附3: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