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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的第三条 (二)款规定,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同类人员。 附: 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人薪[1985]19号、41号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14号、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鲁工改[1985]5号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 (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助产)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 (5)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另定。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未统一下达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务实施办法前,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暂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改新工资标准。卫生技术人员执行本文附表一,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本文附表二;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十第一、二、四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十一、附表五。按本文附表一,二套改的人员,套改后的工资额不论在哪个职务等级上,均不涉及对其职务的确认问题。 第二步,下达实施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执行职务工资。 三、补充规定 (一)考虑到麻风病医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不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科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业务水平直接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未明确职务前,取得博士学位的,暂按86.5元发给,取得硕士学位的,暂按80元发给,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科毕业生暂按74元发给。 (三)护理员、防疫员、药剂员、消毒员、配餐员和妇幼保健员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均按50.5元发给。 工人的转正、定级工资按鲁工改[1985]5号文件附表二执行。 (四)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六)发放护士工龄津贴的办法,按鲁工改[19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和工资改革方案审批等问题,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附表一:山东省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山东省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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