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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山东省科学院制定的《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14号、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鲁工改[1985]5号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5号文下发的《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对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一)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省科学院所属研究所,省属研究所和厅(局)、市(地)、县属研究所。不包括社会、医学、农林等科研单位。 (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自然科学研究所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省科学院机关行政人员,按照鲁发[1985]14号文件规定,属于按现任实际职务套改工资的,可按附表一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科员、办事员和未明确职务的行政干部,按附表一就近套级。 全省自然科学研究所,在未下达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等具体实施办法前,可分步进行。 第一步,研究所有行政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暂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就近套改新工资标准。行政人员执行附表一,研究人员执行附表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附表三、实验技术人员执行附表四、工人执行附表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鲁发[1985]14号文件附表十。(注)其中按附表一至四就近套级的人员,套级后的工资额,无论是在哪个职务等级上,均不步及对其职务的确认问题。 其他套改新工资标准的政策办法,均按中央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步,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三、第一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报批问题 省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省属各研究所和厅(局)属的研究所工资改革方案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市(地)属的研究所随市(地)工资改革方案报批。 附1: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2: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3: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4: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5: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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