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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12-14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15号 【执行日期】:1985-12-14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15号
【字体:  
转发山东省体委制定的《山东省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山东省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字[1985]19号、46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1985]14号和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鲁工改[1985]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省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各市、地组建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类体育学校(含各市、地业余体校)的教练员。
  (二)各市、地体委自办和省资助办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省体委系统所属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办法进行工资改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1、 临时体育津贴。试训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省体委所属优秀运动队的,一律每月发给48.5元(五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下同);市地自办和省资助办的运动员队的每月发给42元的临时体育津贴。
  2、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体育津贴等级分为: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二等,亚洲冠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新拟运动员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二)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职务工资的评定,待中央对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条例及有关规定下达后执行。
  (三)优秀运动员的文化教员和各类体育学校(含各地业余体校)的教练员,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教龄津贴。计发教龄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从1985年7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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