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通知:按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从1986年1月起增发。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元、30元、50元的增资限额。但工作年限已超过40年的,教龄、护龄已超过20年的均不再增发。请你们按此精神,从1986年1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按规定增发上述津贴。 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按工资制度改革规定1986年增发的增资部分,从1986年1月起按月发给。其中1985年12月底前参加了中小学、幼儿园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出的人员,1986年增发的部分,随调入单位增发之月起增发。 增发的津贴和增发的增资部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按规定编制报表,经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向驻地开户银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