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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1985-12-30
【法律文号】:鲁工改[1985]16号 【执行日期】:1985-12-30
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鲁工改[1985]16号
【字体:  
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通知:按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从1986年1月起增发。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元、30元、50元的增资限额。但工作年限已超过40年的,教龄、护龄已超过20年的均不再增发。请你们按此精神,从1986年1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按规定增发上述津贴。
  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按工资制度改革规定1986年增发的增资部分,从1986年1月起按月发给。其中1985年12月底前参加了中小学、幼儿园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出的人员,1986年增发的部分,随调入单位增发之月起增发。
  增发的津贴和增发的增资部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按规定编制报表,经同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向驻地开户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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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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