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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 省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5-11-12
【法律文号】:(84)鲁财行字353号、(1984)鲁老干字66号 【执行日期】:1985-11-12
山东省财政厅 省委老干部局 省人事局
(84)鲁财行字353号、(1984)鲁老干字66号
【字体: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经费节余奖问题的通知

  略:
  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增收节支奖的办法,经省府研究确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也实行经费节余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丧事,从1984年起,实行发放公用经费节支奖办法。节余多的多发,节余少的少发,无节余的不发,全年统算,每人平均最高不得超过驻地机关两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经费节余奖,由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所在单位发放。
  三、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可拿出百分之四十,合并到公用经费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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