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和国家测绘局(84)测发字第376号贯彻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并经省劳动局同意,对调整测绘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和地区类别,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1984年劳人薪159号文件规定,将野外测绘工作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业测绘大队队部附属单位职工,不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随同外业中队、作业组流动作业的人员,可执行调整后中队、作业组相同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 (二)无固定基地的野外中队部职工以及住中队部的作业组,执行劳动人事部[1984]159号文件规定的第九类"普查"津贴标准,每人每日1元2角。 (三)对少数高度流动分散,就餐没有固定地点、生活费特别高的作业小组,如大地组、调绘组以及从事钢标架设等工作人员,可以执行第九类地区"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的野外津贴标准,每人每日1元8角。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组,不得执行"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的津贴标准,而执行"普查"标准。 1、作业组内配有炊事员或虽无炊事员但有组内职工轮流做饭就餐者; 2、在县以上城市有比较固定的居住地,如借用机关、厂矿住房,或住招待所者; 3、离开测区到外地开会,整理资料者; (四)测绘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调整,从1984年7月1日执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核算补发,并将补发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局。 二、参照地质矿产部经劳人部、财政部同意下达的《关于调整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批复》精神,对我省测绘系统野外津贴的地区类别作如下调整: (一)东营市、广饶、沾化、垦利、寿光县由八类调为七类,调整后的"普查"标准每人每日1元4角。 (二)省内其它地、市、县(市)由九类调为八类,调整后的"普查"标准每人每日1元3角。 上述野外津贴地区类别的调整,从1985年1月起执行。 三、调整野外津贴标准和地区类别所增加的费用,可从今年的事业费中解决。1985年工资总额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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