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即国发[1985]6号、52号文),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情况再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1985年4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分工资区类别,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1985年5月1日以后到工资制度改革之前离休、退休的,也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从办理离休、退休之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17元。凡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离休、退休时一律不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1985年4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先按12元发给生活补贴费。1985年5月1日以后,凡不参加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从领取离休退休费之月起,可先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生活补贴费;凡参加了企业工制度改革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费。 个别企业经济效益高,有支付能力,需要提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三、原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凡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补贴费的发放,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执行。经济效益差,支付有困难的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属企业单位的,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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