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粮食局 【颁布日期】:1985-6-1
【法律文号】:(85)粮人发字第30号 【执行日期】:1985-6-1
山东省粮食局
(85)粮人发字第30号
【字体:  
关于粮食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支付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粮食局:
  省局(84)粮人字第20号文颁发的《关于粮食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去年五月份试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现就统筹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支付是劳保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之间费用负担不合理的问题,促进承包等经济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另一方面,使企业职工"老有所养",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各级领导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人事劳动和财会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杜绝扯皮推诿,拖着不办的现象。
  二、对新建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做好思想说服工作,教育他们顾大局、识大体,离、退休费统筹支付是一项全局性、长远性的措施,决不是搞平调,更不是"杀富济贫",任何人都不能仅算本单位的经济帐或只顾一时。
  三、统筹基金率,《暂行规定》要求以县、市、区粮食局为单位,按照上年离、退休人员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总额(不含一次性支付)与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换算。从试行情况看,这样计算,不合理因素较多 。根据省局召开的工资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可将工资总额改为"基本工资总额",只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含肉价)补贴及取暖补贴等,不再包括奖金,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性质的补贴。
  四、各统筹单位对统筹基金应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专款专用"的原则收交,提取比率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客观原因离、退休费用增加过大,统筹基金收不敷出时,也可及时调整交纳比率。
  五、个别地市的基层单位虽已实行独立核算,但离、退休费用仍由县、市、区粮食局统一拨款支付的,其本身就属于统筹的性质,可不再按《暂行规定》办理。已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市,按当地规定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