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市粮食局: 省局(84)粮人字第20号文颁发的《关于粮食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去年五月份试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现就统筹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支付是劳保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之间费用负担不合理的问题,促进承包等经济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另一方面,使企业职工"老有所养",解除其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各级领导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人事劳动和财会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杜绝扯皮推诿,拖着不办的现象。 二、对新建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做好思想说服工作,教育他们顾大局、识大体,离、退休费统筹支付是一项全局性、长远性的措施,决不是搞平调,更不是"杀富济贫",任何人都不能仅算本单位的经济帐或只顾一时。 三、统筹基金率,《暂行规定》要求以县、市、区粮食局为单位,按照上年离、退休人员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总额(不含一次性支付)与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换算。从试行情况看,这样计算,不合理因素较多 。根据省局召开的工资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可将工资总额改为"基本工资总额",只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含肉价)补贴及取暖补贴等,不再包括奖金,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性质的补贴。 四、各统筹单位对统筹基金应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专款专用"的原则收交,提取比率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客观原因离、退休费用增加过大,统筹基金收不敷出时,也可及时调整交纳比率。 五、个别地市的基层单位虽已实行独立核算,但离、退休费用仍由县、市、区粮食局统一拨款支付的,其本身就属于统筹的性质,可不再按《暂行规定》办理。已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市,按当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