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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5-10-17
【法律文号】:(85)鲁劳薪字第286号 【执行日期】:1985-10-17
山东省劳动局 人事局
(85)鲁劳薪字第286号
【字体:  
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署,省直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广大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现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情况:
  一、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下乡知识青年系指:
  1、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组织动员并办理了下乡知青手续的,原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到我省各地插队(含插场或到"五·七"干校)或到原籍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
  2、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以上知青办审查批准,补办了下乡知识青年手续的;
  3、按国务院知青办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从外省(市)来我省或我省由甲地到乙地转迁手续,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转点的。
  二、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计算为工龄的时间,必须是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在下乡期间擅自离开农村未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三、审定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参加劳动的时间,应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原始知青下乡材料(现补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审定的依据,下同);按规定补办知青年手续的,凭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和县以上知青办的审批件;转点知青凭有关证明材料和县以上知识办的审批件。经严格审查后,填写"知青下乡时间审定表"(附后),提出知青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定意见。下乡知青现所在工作单位是县团级和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审定;是县团级以下单位的,省,市、地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定;县属单位,分别报县劳动部门审定。审定意见经下乡知青本人签章后,由其工作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对计算下乡时间和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有争议的,由下乡知青工作单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会同同级劳动部门研究审定。
  四、按此规定计算的工龄,涉及到有关定级、调资、保险、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处理;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五、审定知青下乡工龄计算,是涉及几十万下乡知识青年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凡有下乡知青工作的单位,都要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并组织学习知青下乡的有关文件,按照政策规定办事,遇有特殊问题请向省劳动局汇报,切勿草率从事或扩广范围。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六、本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在内部掌握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知青下乡时间审定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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