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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劳动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局(公司)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工会: 据了解,我市不少企事业单位对某些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进行了一些改革,这对克服"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弊病,是很必要的,但在改革中由于对按劳分配与社会保障的界限划不清,出现了有些不该取消的劳保福利待遇被取消或降低了,有的该报销的费用,单位之间互相扯皮不予报销,如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擅自规定以父方为主,或母方为主;又如,有的单位把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取消或纳入浮动工资或列为减扣病假工资基数;再如,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标准偏低等。这种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基本生活和健康,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此,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既要执行上级规定,又要保护职工合法利益的原则,经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当前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意见: 一、独生子女药费报销问题,根据劳保条例对供养直系亲属报销药费百分之五十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参照执行的集体企业)的单位,可采取上半年在母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父方单位报销;如父母双方有一方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或在国家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则应由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一方负责报销。报销药费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二、工资及补贴方面的问题。凡按政策规定职工原享受的探亲假、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女职工产假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已自行取消或降低了标准的要坚决纠正。财务处理上仍按原规定渠道列支。 三、死亡职工遗属待遇问题。根据目前实际生活水平,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对抚恤和补助标准做如下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践属抚恤待遇按现行规定计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即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每月25元;二人者每人每月23元;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1元。其费用在"营业外支出--劳保费用"项内列支。 2、疾病及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根据省劳动局(77)鲁劳薪字第17号、市劳动局(77)济劳薪字第22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给予一次性救济。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确实无人供养和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也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其补助标准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即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每月18元;二人者每人每月16元;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5元。其费用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上述意见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以前未发少发和未予报销的工资补贴,补助和药费一律不补,今后中央或省有新规定时应即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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