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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7-22
【法律文号】:市劳社字[2002]139号 【执行日期】:2002-7-1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社字[2002]13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保证《西安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市劳社字[2002]74号)中的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个人帐户的管理
  1、每年元月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统筹基金的30%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保证离休人员门诊医疗就医。
  2、在我市医疗保障网络系统未开通之前,个人帐户暂实行单机管理,手工操作。医疗保险经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离休人员个人帐户费用的划入、支出等工作。
  3、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费用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做它用,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药店购药的费用、门诊检查治疗的费用、家庭病床、门诊体检等费用。
  4、在IC卡使用之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报销。报销时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离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明细表》(一式两份)和《离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单》,并附正式的医药费收据、购药发票、经就诊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的复式处方。于每月15日前上报。报销后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5、个人帐户使用完以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选定的记帐医院开据《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记帐通知书》,离休人员持《通知书》到记帐医院医保办进行登记,门诊就医持《离休人员专用病历》开始在医院进行记帐。离休人员在其它非选定的记帐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由定点医院审核报销并进行登记。
  6、离休人员就医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规定,超目录的用药和超范围的检查治疗由个人负担,不能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
  7、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后,住院治疗需就近选择1-2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垫付现金,定期将医疗费用单据送原工作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按月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门诊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核销,个人帐户不足时,使用统筹基金报销。
  8、离休人员死亡时,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人员减少和医药费报销手续,并注销IC卡,个人帐户未用完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管理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由定点医院为离休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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