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中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本办法解除与本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办理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 (二)人才流向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新开发区、落后地区、生产第一线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设开发人才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而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医务人员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十五年的; (六)市外调入或分配在本条第(五)项范围以外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未满五年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现职: (一)在本单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因其它原因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者; (二)因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行优化组合或撤并等原因而出现的富余人员;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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