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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安市劳动局 西安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9-5-15
【法律文号】:市劳发[2000]120号 【执行日期】:1999-5-15
西安市劳动局 西安市财政局
市劳发[2000]120号
【字体: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征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文)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原则,现将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征集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比例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列入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项目为基数。
  1、市级党政机关和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的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①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②工人奖金
  ③原地区工资补贴、未纳入的津补巾(27、25、23元)、行业性的津补贴、保留性的补贴(154元)、交通实贴等。
  3、 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②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部分
  ③津贴、保留性的补贴(154元)未纳入的津补贴(27、25、23元)原地区工资补贴、行业性的津补贴、交通补贴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与单位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一致。发放给职工的养老金补贴(40元)、医疗金补贴(20元),不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项目。
  具体缴费基数以单位和个人上年12月份当月应发工资总额按上述计算口径确定。当年新增工作人员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总额按上述计算口径确定。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变。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办法
  1、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市级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从2000年元月起,按月划拨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直接通过IC卡发放工资的渠道代为扣缴。扣款数额由单位计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确定。
  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扣除,由单位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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