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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第六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录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第八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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