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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9-4-26
【法律文号】: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执行日期】:1999-5-1
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字体: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
  第六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录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第八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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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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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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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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