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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缴拨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实行全额缴拨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委托建设银行发放(工商行、中行、交行可自行发放)。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以外应由企业自行发放部分的问题,由企业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金融部门协商办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及结算年度。 每年年度终了,各行企业将有关劳动工资、养老保险财务、统计等报表资料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申报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缴费基数后,报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审批执行。各行业不得虚报瞒报,缴费基数。 每年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企业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十一确定为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应缴费数额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企业有关基本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审核确定后,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拨付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原则上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每月10日前,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单向企业征收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协商,也可采用信汇、现金或支票等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则上采用支票方式,每月25日前,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拨款拨付各单位。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企业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必须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准予缓缴。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缓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为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统称个人帐户)的统一管理,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建立: 1.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其中,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1998年以前,原行业已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为确保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准确性,企业必须如实填报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拔时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实行差额缴拨时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由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检查和督促。各管理职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到职工群众手中,或采取更先进的方式接受职工群众对缴费情况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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