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证企业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原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政策的接轨,现结合各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管理机构 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经办。由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原各行业的社会保险机构要予以保留,必要的还要充实人员,作为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办事机构,接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具体按黔劳厅发[1998]218号文件办理。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及业务经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开支。各行业在黔兴办的集体企业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开支。 各行业在黔兴办的集体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各地、市、县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之和。 3.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动社部函[1999]54号批复执行(见附件一)。执行不同缴费比率的企业在今后3-5年过渡期内平稳过渡到省的统一比例。 2.个人缴费比例 从1999年元月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律为5%,以后随本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拔方式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目前暂实行差额缴拨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全收全额缴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