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厅 贵州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9-22
【法律文号】:省编发[1999]145号 【执行日期】:1999-9-22
贵州省劳动厅 贵州省财政厅
省编发[1999]145号
【字体:  
关于省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999年6月30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的级别工资标准和基础工资标准,以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年限相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执行1-6级(含相应的)退休老专家。这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140元的,按140元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110元增加退休费。队伍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并按月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每月增加80元。
  三、资金来源:凡参加省直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属收大于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次调整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属按收支差额补助20%养老金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按此比例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补助调整所需资金。
  四、调整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同时社会保险部门按增资后的工资总额收缴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