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4-2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4-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沪劳就(1998)7号文规定,对协保人员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1999年2月5日,市政府公布了新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经研究,对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与期限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协保生活费补贴标准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1999年为每月244元。
  2、协保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协保人员将来一旦失业了,其曾经享受过协保生活费补贴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元旦春节期间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补充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