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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7
【法律文号】:黔劳厅函[1999]137号 【执行日期】:1999-12-7
贵州省劳动厅
黔劳厅函[1999]137号
【字体:  
对《关于1999年新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的请示》的批复

  贵阳市劳动局:
  你局报来《关于1999年新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险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精神,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1999年上半年参加你局养老保险统筹的34户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否调整退休生活费的问题,凡是符合黔府办发高离退休生活费待遇,只是资金的开支渠道不同。34户集体企业从1988年开始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此次提高待遇所需资金,应由你局社保经办机构补拨给企业。企业在参加统筹前列成的拖欠,以及未列入国家规定统筹项目的拖欠,按中办发电[1999]62号的精神,由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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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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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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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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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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