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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7
【法律文号】:黔劳厅发[1999]173号 【执行日期】:1999-12-7
贵州省劳动厅
黔劳厅发[1999]173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和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缴拨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厅局、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53号)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实际,就省直和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及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和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保险费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5%,以后逐步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相应降低。尚未参保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在1988年元月以前的,从1988年元月起补缴;1988年元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金额以办理参保手续时该职工的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补缴期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为补缴比例计算。工资总额的构成计算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4号)文件规定为准。
  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额按工资总额计算的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为23%,个人为5%,以后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相应降低。
  三、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立时间在1997年3月1日之前的,从1997年3月1日起补缴;成立时间在1997年3月1日之后的,从单位成立之日起补缴。以办理参保手续时该单位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单位按该缴费基数8%的比例,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3%的比例计算补缴金额。参保的当月,按参保时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局从参保的次月开始拔付养老保险金。
  四、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金额小于退休人员退休金的,从2000年1月1日起社保局拨付养老金的缴拨差额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以扣逐步达到全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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